二、故事結果
律師說:「故事1」跟「故事2」都是實際的判決,最後都是勞工勝,法院認為公司濫用優勢地位,迫使勞工失去締約自由而簽下不平等條約。兩件法院都認為勞工並沒有合意終止,最後都是認為「僱傭關係仍存在」,勞工勝訴。
故事2
勞工在職24年,公司脅迫勞方:
三、僱傭關係仍存在代表什麼?
律師說:請參「非法資遣」(點我進連結)。
一、法院見解:雇主濫用優勢地位,不算合意終止
律師說:最高法院103年判決認為,公司若是濫用優勢地位,使勞工未處於「締約完全自由」,而影響勞工決定及選擇可能,而與勞工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不利益之契約內容,導致勞工顯失公平,並損及誠信與正義者。勞工可以比照直接違反禁止規定,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為無效,以落實勞基法保障勞工的意旨。此後,不少高等法院及地院判決,有採此相同見解。
故事1:
要求勞工簽署終止合意書,除給予資遣費外,另外加給70萬元,否則就要開除勞工(沒有資遣費)。並且要求勞工要在幾個小時內作出決定。告知勞工最有利的選擇為簽署終止合意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