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婚假
- 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。(內政部74年6月28日(74)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)
- 離婚後再婚,仍應給婚假。(內政部75年12月26日(75)台內勞字第467204號函)
- 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,例假、紀念日、勞動節日不計入請假期間。(內政部74年4月27日(74)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)
- 上項「一個月以上者」,指超過「30日」工作天。(勞委會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)
一、勞工請假規定
- 勞工倘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,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,仍應認構成曠職。(97年台上13)
六、安胎假
- 併入住院傷病假,二年內不得超過一年。
- 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。
- 安胎假期間的全勤獎金,雇主應照給。(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、勞委會100年11月3日勞動三字第1000132751號函)
五、產假
- 無論勞工每日工時數多寡,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。(勞委會82年4月26日(82)勞動二字第22319號函)
- 性平法第15條的產假,依曆連續計算。(施行細則第6條)
- 產假應一次請足,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,故分娩後之產假應一次連續請足,不得以個別勞動契約方式違約上開規定。(勞委會97年4月8日勞動三字第0970066374號函)
- 留職停薪期間,雇主可不給產假,因留停期間沒有出勤義務。(勞委會96年11月15日勞動三字第0960081276號函)
七、育嬰留停/育嬰假
- 以書面提出聲請,記載:①姓名職務;②留職停薪起迄日;③子女出生年月日;④留停期間住居所及電話;⑤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;⑥檢附配偶就業證明文件。
- 除另有約定外,不計入工作年資。
- 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。勞工得請求期間少於6個月,不受此限(勞委會94年10月13日勞動3字第0940056112號函)
- 育嬰留停期間,勞工得繼續保勞保,勞工保費遞延3年繳納,雇主負擔部分可免繳納。
- 外籍人員也可以申請。
三、喪假
- 因禮俗原因,得申請分次給假(內政部74年6月28日(74)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)。
- 最長6個月,但申請人離職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,最長9個月。
- 同婚假,假日不計入請假期間。(內政部74年4月27日(74)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)
目錄
- 勞工請假規定
- 婚假
- 喪假
- 事假
- 產假
- 安胎假
- 育嬰留停/育嬰假
四、事假
- 同婚假,假日不計入請假期間。(內政部74年4月27日(74)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)。